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20号
罪犯彭鹏,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作出(2023)湘06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责令被告人彭鹏退赔人民币35元给被害人杨月平,退赔人民币1800元给被害人蒋正明、退赔人民币2842元给被害人胡琦(本次共退赔4677元)。刑期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2023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3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鹏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彭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