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6号
罪犯杨昌福,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0481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杨昌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昌福与同案犯共同抢劫犯罪所得人民币61349元予以追缴(该犯已履行215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2016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2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8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昌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11月、2023年3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4月、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22.33元,截止2024年9月4日账户余额568.34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杨昌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