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4号
罪犯马字铭,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7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2000年6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11月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字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在交付执行中,罪犯马字铭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1年2月3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2023年6月2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马字铭的病情鉴定结果为罪犯马字铭的病情不符合湘司发【2021】15号文件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岳阳楼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本院建议收监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2023)湘0602刑更1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马字铭收监执行。刑期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202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字铭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3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病犯,患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尿毒症,肾功能不全,冠心病,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字铭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马字铭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