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宇杰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01: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5号

 

  罪犯周宇杰,男,200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宇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周宇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宇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二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11月27日,该犯在车间推拉同犯谢军海,建议给予该犯扣监管改造分2分。 2023年12月1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因生产问题与罪犯许博峰发生矛盾,罪犯周宇杰动手打了罪犯许博峰,情节轻微。建议给予该犯监管改造扣分5分。 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5月、7月至8月、11月和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又因该犯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可以从宽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宇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周宇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