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静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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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01: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7号

 

  罪犯李静文,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京0102刑初7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静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京02刑终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李静文之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止,202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静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二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4月28日,干警在生活区巡查时找该犯谈话,该犯未按规定蹲下,对其扣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7月13日罪犯李静文(互监组成员何占平)在车间与罪犯谢军海发生争执推拉,扣该犯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3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6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6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3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静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静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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