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兴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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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14: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6号

 

  罪犯唐兴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湘11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兴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唐兴旺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本次缴纳1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兴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2分;2023年5月至6月、9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至3月、6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8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唐兴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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