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俊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14: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2号

 

  罪犯谢俊,男,1991年8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1月5日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1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责令被告人谢允平与谢俊共同退赔被害人谭术强人民币18285元(本次缴纳9455.69元)。刑期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3月至4月、6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4年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7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前科犯罪,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谢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