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思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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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14:0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8号

 

  罪犯姚思佳,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2)湘0121刑初4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思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姚思佳诈骗违法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发还给被告人陈细文。刑期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2023年5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思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1月至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7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3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思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姚思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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