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0号
罪犯李勇,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0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执刑期间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765元予以收缴(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2018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2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罪犯李勇在2020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4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5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鉴于该犯患肺癌,高血压2级,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24年6月18日下达病重通知书,可以对其减刑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李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