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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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1:25:4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16号

 

  罪犯胡拯,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11月20日,又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缓刑后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责令被告人胡拯退赔赃款人民币275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7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3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本罪是在前罪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胡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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