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志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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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6:12: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3号

 

罪犯汤志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汤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汤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上诉人汤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2016年3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7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志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11月,2024年1月至3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0分;2022年2月,该犯被评为监狱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2023年4月,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2024年3月,该犯被评为监狱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1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1、22、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志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汤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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