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坚明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6:23: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26号

 

  罪犯邹某明,男,200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湘1302刑初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邹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被告人邹某明及附带民事诉讼人邹国福、刘双江等7人赔偿被害人谭源经济损失51320.66元;该犯邹某明及附带民事诉讼人邹国福、梁福平等6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吴喜欢经济损失26329.23元(含被告人吴慕尧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桥燕支付的11400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湘13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罚金及民事赔偿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2018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0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某明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于2023年10月31日,在生产车间动手打同改犯余某,被及时制止,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3月至5月、7月和2023年9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3月、7月、8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劳动奖分12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某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0日

附:罪犯邹坚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