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萍萍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6:23: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8号

 

  罪犯朱萍萍,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萍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上缴国库(执行期间已缴纳16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201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30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萍萍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2月、6月、9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4月至6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00分。在2023年8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在2024年5月,经查,该犯在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萍萍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0日

附:罪犯朱萍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