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39号
罪犯何彬彬,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何彬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2017年8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2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彬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2月至9月、11月和2024年1月、2月、4月至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46分。该犯2022年、2023年均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和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奖专项加分2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彬彬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0日
附:罪犯何彬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