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伟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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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6:40: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4号

 

  罪犯张伟明,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湘0681刑初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2023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6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2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1次,并余37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伟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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