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8号
罪犯叶梦滔,男,200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3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梦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202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梦滔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2月,2024年3月、6月至7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1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为未成年,被害人系未成年幼女,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梦滔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叶梦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