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陈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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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6:50: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71号

 

  罪犯梁陈,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6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8月24日又因犯抢劫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湘07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人民币罚金5000元(原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2019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4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陈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罪犯梁陈2024年3月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2月-9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2023年10月、12月和2024年1月-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5分;2023年11月和2024年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陈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梁陈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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