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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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7:02: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8号

 

  罪犯王胜,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湘09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执行期间原缴纳20000元,本次缴纳6100元);没收被告人王胜苹果手机一台;扣押的被告人王胜的TISSOT1853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一枚,予以退赔给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王胜、汪启方、王德照、韦玉恒继续退赔。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2016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4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胜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2023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5月、2023年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2年6月、2024年5月、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2022年7月-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2月、4月-12月、2024年1月-4月、8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2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32.8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767.75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胜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王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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