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岳兴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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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7:02: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49号

 

罪犯张岳兴,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湘06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岳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2)湘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35年9月10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岳兴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4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岳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张岳兴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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