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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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2-24 17:02: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51号

 

  罪犯黄第,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第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6月、8月至9月、11月至12月及2024年1月至3月、7月该犯系非生产岗位,定岗三类一级,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7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第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黄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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