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0号
罪犯陈润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润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58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润华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6月至8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8分;2024年3月,该犯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给予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4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润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润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