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南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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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0:23:51 打印 字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湘阴监狱减(有)字第009号


罪犯李南星,男,1996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新市街社区三居委一组。

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湘0691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南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刑期自2022年05月24日起至2025年08月23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押湖南省湘阴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南星入狱以来,没有扣分。该犯自2024年1月转入湘阴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从事监区值班员工作,能服从警察管理,完成各项布置,坚守值班岗位,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截止2025年10月31日累计3个表扬,余453.1分。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刑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判决书表明该犯拨打诈骗电话达5000人次以上,属诈骗罪中从严情节,罪犯李南星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对其从严审查并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南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附:罪犯李南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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