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7号
罪犯陈良华,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21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4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良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6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4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良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