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孟中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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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20: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5号

 

罪犯陈孟中,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罪于2001年2月23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9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孟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缴纳13000元,本次缴纳17000元)。被告人陈孟中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1刑终1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201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22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孟中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2月2月至3月、2022年5月至11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7月、2023年9月、2023年11月至12月、2024年1月、2024年3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6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171.1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孟中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孟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孟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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