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能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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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21: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43号

 

  罪犯陈能进,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保康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能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原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28年6月15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能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2024年1月、2月、4月至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6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3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恶势力集团犯罪,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能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能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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