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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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22: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5号

 

  罪犯陈鹏,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二万二千元,本次缴纳三百元)。刑期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9年7月11日止,2015年8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7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6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未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33.9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114.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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