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启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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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23: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7号

 

  罪犯陈启明,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以(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5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6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启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5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和2024年3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8月、10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43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启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启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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