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98号
罪犯陈万余,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万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万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06刑终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陈万余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万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判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本次已履行完)。责令被告人陈万余等5人退赔被害人金小东人民币76400元(本次已履行完)。刑期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4月21日止,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万余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57分,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15分,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1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4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万余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对当地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万余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