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炜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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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26: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9号

 

  罪犯陈炜明,男,200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湘0702刑初6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炜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炜明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林民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林绍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2月23日止,202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炜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7月至11月、2024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5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5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炜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炜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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