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72号
罪犯陈为亚,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湘01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为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20000元)。被告人陈为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01刑终5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202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为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6月、8月、10月、2024年1月、3月、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4分。2024年6月5日,罪犯陈为亚(互监组成员:刘旭东、王奥龙)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其他物品,扣奖励分4分。截止2024年8月表扬6次,并余1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为亚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为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