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细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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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5:30: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56号

 

  罪犯陈细棉,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5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细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5500元)。继续追缴被骗财物,发还各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湘01刑终1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细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该犯系生产性岗位,当月完成劳动定额达监区人均5%以上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248分;2021年4月,该犯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10分;2021年9月,该犯带食品进入车间,扣30分;2024年7月,该犯被干警抽查病犯情况回答不出,扣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二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月均消费226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细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细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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