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89号
罪犯陈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已缴纳)。因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1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53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2月、6月至8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24分。截止2024年08月共折表扬2次,并余59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 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患有淋巴癌、脾脏切除术,系监狱认定的病犯,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