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12号
罪犯程信培,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湘05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信培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05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2022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信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有四次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4年6月11日,在狱政科巡查中,发现该犯储物柜内藏有非监狱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系直接生产性岗位,于2022年9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未完成当月劳动生产定额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程信培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2月、6月-12月;2024年2月、4月-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0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42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程信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属于和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理应保护关爱被害人的成长,但该犯不顾人伦,严重伤害和摧残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依法从严惩处。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信培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程信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