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41号
罪犯邓光涛,男,200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市人,住湖南省祁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6日作出(2022)湘112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光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邓光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11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止,202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光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6月,2024年2月至3月、7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1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鉴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光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邓光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