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0号
罪犯邓柳,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6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湘13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邓柳违法所得人民币4580元,上缴国库(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2022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7月、9月、11月、2024年2月至3月、5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9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邓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