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03号
罪犯董连军,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0年6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连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3月20日止,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2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9月1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24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5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9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连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0月期间,故意将钱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47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39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犯、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吸毒史,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连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董连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