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0号
罪犯董岳凯,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岳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5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岳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8月、10月、11月、2024年1月、2月、4月、6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0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7次,并余3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700元,月均消费102.43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岳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董岳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