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9号
罪犯杜应福,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1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应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201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3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7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应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2023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未履行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296.12元,截止2024年8月31日账户余额100.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应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杜应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