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05号
罪犯杜钟博,男,200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湘0682刑初3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钟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2023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钟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5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2次,并余2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杜钟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钟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杜钟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