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36号
罪犯段冰琳,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炎陵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湘02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段冰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段冰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本次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段冰琳贩毒的非法所得13000元(本次已缴纳),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冰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3年5月、7月、2024年1月、4月、6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4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冰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段冰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