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则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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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6:35: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80号

 

  罪犯樊则强,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则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二千元,本次缴纳五千八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樊则强赃款44000元退还给被害单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樊则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2022年均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2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为348.5元,截止2024年9月9日账户余额为196.16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则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樊则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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