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46号
罪犯范晶莹,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湘10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晶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本次缴纳3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范晶莹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5600元(本次缴纳156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范晶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湘10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4月21日止,2023年3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晶莹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47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1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晶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范晶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