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73号
罪犯方成玉,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赤壁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成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8月2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更5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2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成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576.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成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方成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