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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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6:39: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6号

 

  罪犯方镇,男,200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6月8日私藏自制掏耳勺,未经监狱许可的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2023年4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3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6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8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方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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