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21号
罪犯冯建冬,男,200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湘11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建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已缴纳);责令被告人蒋小砖、张欢、冯建冬退赔被害人38800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湘11刑终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建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6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9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3次,并余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建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冯建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