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晶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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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7 16:43: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356号

 

  罪犯付晶,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付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付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明安、谭晓燕200000元(原已赔付完)。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69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0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晶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12月、2023年1月-5月、7月-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6月-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43分。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4次,并余5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犯罪时系未成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付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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