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110号
罪犯付少华,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102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付少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35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2020年4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少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6月、2023年11月都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累计扣考核分10分。2022年2月、3月、5月、9月、10月;2023年2月、4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74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9次,并余2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少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付少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