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251号
罪犯高辉,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高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五万元(已缴纳完毕)。二、没收从高辉处查获现金800元,上缴国库。三、依法处置公安机关查获的高辉的湘FLQ177东风日产小车,执行没收财产刑罚和罚金刑罚后,予以退还。被告人高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35年6月12日止,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违监行为如下:有一次严重违监行为,即:2022年10月,罪犯高辉违规使用有编号的U盘看电视,警告处分一次,扣监管改造分100分;有两次扣3分以上的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5月,罪犯高辉在生产车间劳动时,与罪犯黄龙贞因生产琐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4年7月,罪犯高辉(互监组成员殷全良、贺怡康、游昌来)在生产车间私下机位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罪犯高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7月至12月、2023年1月、2023年3月至5月、2023年6月至10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2月、2024年4月至8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奖励分190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5次,并余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高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重大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毒品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高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