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02号
罪犯高明宽,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明宽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明宽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7-10月因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6次,并余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高明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