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城荣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01-07 16:47: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434号

 

  罪犯龚城荣,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住湖南省绥宁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城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4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3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城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32分。截止2024年08月表扬8次,并余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城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附:罪犯龚城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